【精品】劳动合同集合九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 日起开始生效。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条 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九条 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
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
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
第十四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 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 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 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 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十九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 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 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
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1.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
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过去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
主要社会关系等资料;
2. 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 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 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
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 属实)乙方必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在三个月内不能在同一地区从事同行业,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通过法律及个人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九、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
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 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 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 ……此处隐藏8261个字……》立法宗旨的确定是在一定的理念指导下进行的,那么对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发挥指导作用的最为重要的理念则是我国对于劳动力的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的最为主要的目标则是能够通过建立和谐、良好的劳资关系对于社会的平衡和良性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那么,从这一方面而言,我国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为了能够保证相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会采用政策性倾斜的方式对《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的制定发挥指导作用,以此通过向市场劳动力的倾斜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带来的一系列的不平衡的问题和现象。但是,现今我国将倾斜保护贯彻到《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确立的过程中,出现了其外延性较小、适用性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表现在《劳动合同法》未对家庭雇佣和个人雇佣等作出明确的合同规定和限制;另一方面则是对临时工、承包工等方面劳动关系的确立则是忽视的,对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则是出于灰色地带,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问题。而对于以上的问题来讲,《劳动合同法》作为调节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关系、劳资关系等的重要法律杠杆,其立法宗旨的进一步确定应不断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主题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身份角色等多方面的确定,以此不断提高《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利益兼顾。我国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性质界定与民事法律的性质界定是一一致的,我国市场经济在践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存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基于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我国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界定是从基于保护劳动者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而进行的。如果,现行的劳动制度和劳资关系确立方面对雇佣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程序化的、正规化的保护,那么不仅会降低劳动者劳动福祉的获得感,而且同时也会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这样对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存在和践行来讲是一种严重的亵渎。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在进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对于其宗旨的确立始终秉持利益兼顾的理念。一方面则是表现在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等而言,普通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这部分劳动者不管是在劳动技能还是在社会地位以及福利报酬等方面都存在与较为弱势的地位。所以,《劳动合同法》始终保护普通劳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为了坚实的贯彻公平的原则,对于隶属于雇佣者的管理者而言,对于其劳动利益的保护更多的是强调其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劳动合同法》明确界定这部分人员不能够随意的违法签订合同,随意的跳槽,以此避免给雇佣方带来不良的发展影响。以此,基于以上两方面分析的基础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确立需要坚持贯彻利益兼顾的理念,能够对雇佣方和劳动者的双方权益进行合理的取舍和系统化的、正规化的保护,力图能够在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效循环的利益关系。
3.坚持法治。《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对于倾斜保护和利益兼顾理念的贯彻最为基础性的则是对于法治原则的贯彻,坚持法治是保证《劳动合同法》权威性和法律性的重要指导原则。那么,基于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坚持法治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则是,立法宗旨的确立导致拉动合同出现无效的范比较大。如,现今存在的大量的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凭借着欺诈、胁迫等不良操作手段威胁劳动人员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这些不良现象的出现并不能够否认现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改进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量逐年的上升,导致在合同认定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现象,这就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治的基本原则。所以,在坚持贯彻法治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劳动合同法》宗旨的选择和变更应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充分的自主权力撤销劳动合同的相关范畴内容,以此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劳动者自身的权益。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选择分析
1.立法宗旨确立中的“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我国在多次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确立和修改的过程中,一直处于争议过程较大的则是“单保护”即对普通劳动者单方面权益的保护和“双保护”对普通劳动者和雇佣者双方的权益保护。但是,我国在确立《劳动合同法》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基于倾斜保護和利益兼顾理念的双重分析的影响基础上能够在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和谐的劳动关系。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对于倾斜保护理念的践行,并不仅仅只是单纯的对普通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而所谓的双保护的相关合同法的确立也并不是将劳动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所以,在立法宗旨的选择中,我国普通的劳动者的数量处于大多数的位置,但是能够在单保护和双保护之间掌握一个平衡的点,能够做好其统一使用和分离使用的科学性,立法宗旨的确立不应将单保护和双保护两者放置在完全敌对的状态,两者之间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关系的建立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确立及贯彻执行起着非常重要的内容。
2.《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中“应然”和“实然”的选择分析。《劳动合同法》宗旨在确立的过程中存在着基于理论和现实的两方面选择,首先如果合同立法宗旨是基于理路分析而言,那么其应该是一种“应然”的选择,而如果《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是在基于现实状况的基础上而进行,那么其应该是一种实然的选择。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确立而言,其需要在应然选择和使然选择之间确立一种平衡的关系,以此才能够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根有据、但又不会丧失法律一贯所倡导的自由和公正公平等理念原则。而在进行应然和必然选择的过程中,则会进一步的转化为公法和私法的选择,即劳动合同双方的主体所确立的劳动合同能够拥有一般劳动合同所共有的基本属性,同时也会使得双方主体能够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范围内根据双反的意愿确立双方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权等方面的权力。以此,能够保证《劳动合同法》即坚持理论合理性,又能够结合现实发展真正的实现劳资关系建立的平等、自由和公正。但是,现今对于我国而言,在坚持理论合理性和客观现实的基础上,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困难。如:普通劳动者的谈判协商能力较弱、谈判协商筹码也比较少、谈判协商意思的表达模糊以及《劳动合同法》最终实现的目的之一则是保护用人单位的目的。这样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我国《劳动合同法》在保证其公法属性和确立私法特殊性和适用性的和谐关系的建立下存在很大的困难。这样就导致《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理论指导和现实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其立法宗旨倾斜保护、利益兼顾以及坚持法治的理念的指导下,能够促进立法宗旨在应然和实然、单保护和双保护之间建立平衡和谐的关系,不断改进,以此促进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理论与现实的紧密结合,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切实落实。
参考文献:
[1]张晓虎.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J].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xx(5):129-129.
[2]张卿. 试论新《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J]. 经济研究导刊, 20xx(16):187-188.